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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1577侯家敢与侯庆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家敢,侯庆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侯家敢,男,195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侯庆中,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家敢与被执行人侯庆中、侯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侯庆中、侯正东未履行(2014)泗王民初字第103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家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侯庆中、侯正东的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侯庆中银行账户,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侯庆中账户中9438.31元扣划至我院,申请执行人侯家敢已经将上述款项领取。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下落,且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