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秦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秦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645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秦龙,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源市,捕前租住济源市。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秦龙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0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秦龙进入被害人麻某位于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新村2巷22号楼1楼的房间卧室内,盗走现金300元。同年8月21日,张秦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张秦龙亲属代张秦龙退出赃款30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秦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麻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秦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秦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秦龙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审理中,张秦龙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胡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