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宋世金与江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金,江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636号原告:宋世金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江小勇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金诉被告江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世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小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宋世金负担。审 判 长  余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陆国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