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5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104栋10楼4门。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电炉小区5号楼3单元704室。被执行人:刘某丁,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8-2号上海新村12号楼5单元2楼4门。被执行人:刘某戊,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181号6单元4楼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已将争议房屋更名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812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