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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传肖与孙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肖,孙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252号原告:黄传肖,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燕丽,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黄传肖与被告孙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传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传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子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