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传肖与孙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肖,孙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252号原告:黄传肖,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燕丽,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黄传肖与被告孙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传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传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子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