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闫振国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529号被执行人:闫振国,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83********,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八面通镇小民主街十一小区*号楼*单元****室。闫振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振国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4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闫振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闫振国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闫振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罚金4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