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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吕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赵某某,吕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1341号原告全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吕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吕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