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刑初72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志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到博罗县龙华镇新世界商场手机店门口,见被害人赖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轻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62元)插着钥匙,顿起贪念,趁四周无人注意,即戴上口罩,动手启动电动摩托车,驾车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300元。同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龙华镇将李某��获到案。破案后,赃车无法缴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到博罗县龙华镇新世界商场手机店门口,见被害人赖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轻便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2元)插着钥匙,顿起贪念,趁四周无人注意,即戴上口罩,动手启动电动摩托车,驾车逃离现场,后销得赃款300元。同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龙华镇将李某抓获到案。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到案��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嘉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