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桥信用社、石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桥信用社,石永平,石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桥信用社,地址,光泽县华侨乡文明街**号。负责人:刘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石永平,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石吉平,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桥信用社与石永平、石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457.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桥信用社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3民初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