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陈桂珍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陈桂珍,夫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3民初16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住所地洪雅县。法定代表人徐翔,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军,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桂珍,女,出生于1965年9月19日,汉族,住洪雅县洪川镇。张毅,男,出生于1964年10月22日,汉族,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珍(张毅之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5999.96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25日欠息84383.9元,之后所欠本、息按年利率13.725%计算至还清为止)。法院查明事实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为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正常年利率为9.15%,逾期利率为13.725%……。2013年10月22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30万元。现被告逾期未还,截止2017年9月2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75999.96元,利息84983.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由被告陈桂珍、张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借款本金275999.96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25日,欠利息84383.9元,之后所欠本、息按年利率13.725%计算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被告陈桂珍、张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畅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