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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谋与王书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谋,王书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胡谋,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王书亭,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书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书亭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胡谋2117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书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书亭存款22000元;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