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甲与被告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卢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552号原告:戴某甲,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乙,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卢某某,女,1954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甲与被告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甲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审判员 钟东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