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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元元与李沣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元,李沣洋,高碑店市洪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142号原告郭元元,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李沣洋,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第三人高碑店市洪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南侧燕赵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谷卫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元元与被告李沣洋、第三人高碑店市洪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元元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元元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