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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北浒庄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冯芝兰、赵素梅及原审原告冯素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屯留县路村乡北浒庄村村委会,冯素青,冯芝兰,赵素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屯留县路村乡北浒庄村村委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芝兰,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杰,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素梅,女,汉族。原审原告:冯素青,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杰,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北浒庄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冯芝兰、赵素梅及原审原告冯素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4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北浒庄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北浒庄村村委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北浒庄村村委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樱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