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秀珍申请执行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芬,女,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与被执行人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秀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10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