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树洪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洪,男,1975年9月28日生,四川省天全县人。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荥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7)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机制,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树洪在荥经县中西结合医院门诊部四楼一病房内,将病房内一台T**牌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格为1199元。2017年8月12日12时李树洪再次来到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欲盗窃电视机,被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树洪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树洪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1802刑初第35号、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荥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荥价鉴字(2017)30号、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被盗电视机的购买发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听监控视频一盘、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树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树洪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四川省盗窃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被告人李树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树洪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树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树洪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折价退赔受害人的损失一千一百九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蒲彦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