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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柳青侠申请执行巴格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青侠,巴格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柳青侠,女,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巴格那,男,1978年8月5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青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格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王铁钢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