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6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陈正波肖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陈正波,肖琴,陈露,重庆煤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6882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2474L。负责人李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正波,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琴,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露,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煤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黄花园社27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1140-0。法定代表人陈正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陈正波、肖琴、陈露、重庆煤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幸坤英人民陪审员 李富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