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伟英与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英,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47号原告:宋伟英,女,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康复前街*号。法定代表人:郑鹏远,该院院长。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康复中街*号。法定代表人:郑瑞锋,该院院长。原告宋伟英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宋伟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伟英撤诉。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