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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温辛山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辛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辛山,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系临清市康庄镇刘皮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2017年4月27日、8月1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分别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辛山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辛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辛山在担任临清市康庄镇刘皮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13年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本人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儿子温某3的名义上报危房改造手续,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1342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于2015年8月29日向该镇政府投案,并将所得赃款退交康庄镇财政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辛山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投案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温辛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辛山自2005年5月份始任临清市康庄镇刘皮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3年被告人在协助临清市康庄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本人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却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儿子温某3的名义编造危房改造手续,领取危房改造款1342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前,被告人将全部赃款退交给康庄镇政府,后如实向纪委部门供述了犯罪事实,赃款已由该镇政府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温某1、刘某1、温某2、刘某2、温某3、李某1、吴某、商某、张某、鲍某、李某2的证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方案,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农村危房鉴定表,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危房改造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分配表,临清市康庄镇刘皮村委会危房改造户名单公示,活期账户明细,取款凭条,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收款收据,中共康庄镇委员会文件,任职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明,退款记账凭证及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辛山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据为己有,属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前,被告人主动退交赃款,如实向纪检部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辛山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张利剑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