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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学玲、李文亭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玲,李文亭,郝菊声,王树协,薛凌岗,闫宾,刘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孙学玲,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文亭,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郝菊声,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树协,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薛凌岗,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闫宾,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宗学,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玲、李文亭、郝菊声与被执行人王树协、薛凌岗、闫宾、刘宗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树协、薛凌岗、闫宾、刘宗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未支付款项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