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6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曾通有、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91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通有,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6705号原告:曾通有,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箐,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胜五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香成,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南红,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通有与被告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谷丽娜人民陪审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马天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家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