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曾保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保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7刑初1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保红,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冈县。2014年7月29日,因吸毒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6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保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贵、罗荟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保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李小艳的男朋友何某2使用完何某1的车牌号为贵G×××××灰色长安牌轿车后,便将该车停放在凤冈县龙泉镇苏家湾廉租房小区门口的路边。次日7时许,被告人曾保红醉酒后回到苏家湾廉租房小区,当其看到小区门口路边停放的前述车辆时,认为该车的停放有碍通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就朝该车的引擎盖蹬了几脚、打了几拳,接着又朝该车的后备箱、车尾右侧等部位拳打脚踢,然后走到小区门卫室。被告人在门卫室呆了几分钟后还是觉得不解气,便又返回到之前踢的那辆轿车处,又朝该车的右侧后门踢了几脚后才回家去了。此时,得到自己停放车辆被损坏消息的何某2来到其停车处打电话联系维修人员。被告人曾保红听到何某2打电话,认为其要找人来和损坏其车辆的人扯皮,于是从自己家中拿了一把匕首插在腰间,又回到何某2停放轿车处对何某1的轿车再次进行踢打,何某2看见后立即上前阻止,曾保红随即准备摸匕首,被现场的保安发现后予以阻止。随后,李小艳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曾保红控制后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曾保红对贵G×××××轿车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2,0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车辆毁损照片,鉴定意见,前科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5)凤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保红醉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5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保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保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保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保红的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曾保红退赔被害人何磊经济损失人民币2,0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荣波人民陪审员 蒋先华人民陪审员 华明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管海霞书 记 员 陆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