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铜霞路295号。法定代表人石柱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男,瑶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毅。委托诉讼��理人朱拥正,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鹏,被上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拥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查明,本案涉诉的建设项目中C组团及A5组团系被上诉人分包给案外人常学义施工,且常学义同时又分包了A4组团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施工,为查明相关案件事实,需追加常学义参加本案诉讼,故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审理程序不合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易文胜审判员 李少华审判员 邓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茜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