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封孝林、钟家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封孝林,钟家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6915号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渝南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590417357。法定代表人:张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赖晓琼,系重庆市南川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孝林,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钟家荣,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孝林、钟家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