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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买云武诉宝鸡市大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云武,宝鸡市大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买云武。被执行人宝鸡市大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舟,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买云武诉宝鸡市大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大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330088.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寇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