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与彭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彭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900号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法定代表人王艾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荣秀,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彭义国,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诉被告彭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负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