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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鄢荣辉、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荣辉,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鄢荣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日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鄢荣x与被执行人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2014)第43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2014)第4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