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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吴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关于李某申请执行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90000元,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22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