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龙某某,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被执行人龙某某,男。被执行人付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苏凯与付踢玲、龙某某、刘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8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