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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育申请执行杨宝森、杨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杨宝森,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王育,女,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渭城农行家属院东楼。被执行人杨宝森,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清渭楼小区。被执行人杨博,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万科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宝森、杨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宝森或杨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84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