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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莲英与大通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英,大通动岚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720号原告:张莲英,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被告:大通动岚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花儿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张生荣,原告张莲英与被告大通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莲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莲英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莲英负担。审判员  路存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相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