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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749—1号

王军、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吴贤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749—1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吴贤辉,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王军与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周献辉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