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李春娜与袁秀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娜,袁秀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681号原告:李春娜,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秀琪,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娜诉被告袁秀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娜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春娜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鑫?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