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乌仁陶格素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仁陶格素,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491号申请人:乌仁陶格素,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仁陶格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小平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7)内0824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志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