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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行审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永吉县林业局永吉广播电视台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吉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21行审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口前路49号。法定代表人韩雪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高俊波,永吉县林业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陈传华,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永吉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林,台长。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林罚决字[2016]第020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需以其他类似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于同年9月5日裁定中止审查。现其他类似案件已审查终结,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恢复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林罚决字[2016]第020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永吉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在永吉开发区口前村4社北山擅自开垦林地463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合计37096.00元,责令在2016年12月24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到期后,永吉广播电视台没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询问当事人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同年11月,永吉广播电视台将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村4社范围内通往电视发射塔的电缆线路由架空明线改为地埋线,因占用4社林地,与4社达成补偿协议后继续施工,因挖沟埋线毁坏林地463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合计37096.00元,责令在2016年12月24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016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发现永吉广播电视台铺设电缆线后,即找到宋立文进行了询问,宋立文称其是广播电视台职员,受广播电视台委托配合调查我局在口前村4社林地内铺设电缆一事,是受委派负责电缆线具体施工的,铺设电缆属于公益事业,当时认为与山地所有人签订协议即可,不知道还需要得到林业部门批准或办理手续,接受处罚需要征求广播电视台相关领导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所送达给永吉广播电视台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均由宋立文签收。2016年11月18日,永吉广播电视台曾委托宋立文办理永吉广播电视台北山发射台10万千伏高压线路地埋工程相关事宜。永吉广播电视台台长王宝林称:“宋立文不是我单位职工,我单位从未委托该人参与过林业部门的调查,我本人及单位从未收到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虽然永吉广播电视台为了公益事业,防止电视发射塔电缆线路雷击等事故发生,由架空明线改为地埋线,在施工中,又对林权、林地所有者口前村4社进行了补偿,埋线即恢复了原状,但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其行为违法。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永吉广播电视台授权委托书,载明是委托宋立文办理永吉广播电视台北山发射台10万千伏高压线路地埋工程相关事宜(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未委托其办理接受林业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宜,且永吉广播电视台称从未收到过林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永吉电视台送达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对其申请不应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吉县林业局作出的永林罚决字[2016]第020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利爽审判员  董作军审判员  肖金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