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秀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74号之一被执行人徐秀清,男,1962年出生,住遂平县。关于我院执行徐秀清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07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秀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秀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3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