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袁光冰、黄卫军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冰,黄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546号被执行人袁光冰,男,1992年2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被执行人黄卫军,男,1982年8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被执行人袁光冰、黄卫军刑事罚金一案,��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天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光冰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黄卫军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65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卫军已缴纳完毕罚金650元,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袁光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的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5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袁光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杨冠华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东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