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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1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青,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晔,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安城南路158号(小白龙桥)。法定代表人孟雷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加新,该公司员工。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新吴区安监环保局)申请执行锡新环日罚决[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新吴区安监环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周青、龚晔,被执行人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加新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新吴区安监环保局作出的锡新环日罚决[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新环日罚决[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代理审判员 吴 茜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