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程胜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胜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9419号起诉人程胜中,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程胜中以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工资款7964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程胜中于2011年11月在被告宏安公司贵州莆河煤矿工作,至2013年12月,莆河煤矿被贵州荣达公司收购,但后期因资金问题贵州荣达公司未按约定接受莆河煤矿。2014年2月初,由赣榆区政府研究决定莆河煤矿正式关闭,未尽事宜由赣榆区政府派遣的工作组对莆河煤矿关闭一事负责处理,工作组指派工作成员莆河煤矿矿长组织人员对莆河煤矿进行看守,同时研究决定看守人员工作标准:男职工200元/天,女职工100元/天,原告是看守人员之一。2014年2月底,赣榆区政府派遣工作人员到贵州荣达公司要购矿的同时,对莆河煤矿的资金进行了收缴,预留部分资金支付看守人员工资。原告和其他看守人员的工资到了4月底截止停发。2014年9月份,被告宏安公司成立内部清算小组,由内部主要领导和各矿的劳资科人员组成,后来了解到这个内部清算小组人员的工资一直按月按时发放到宣布破产前。2016年元月,被告宏安公司正式对外宣布破产,整体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2月确定莆河煤矿关闭后,自2014年1月份至4月份,看守人员的工资已经发放,自2014年5月份至2016年1月份破产前,工资再也未能正常发放,共计欠工资款128640元,其中借支生活费45000元,实欠工资款7964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被告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起诉人程胜中、被告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已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综上本案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程胜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穆亮审判员  李运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停停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明确的被告;(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