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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郭家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郭家奇,商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9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郭家奇,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油郭村村民。被执行人商会英,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油郭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郭家奇、商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11731.27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小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