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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翠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翠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040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住蓝山县,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杨翠万,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翠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无法联系被告,且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情况,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罗周革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人民陪审员  成立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