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卢红军、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红军,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卢红军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占立军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卢红军与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红军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占立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卢红军案款3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红军如发现被执行人占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