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焦京超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京超,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焦京超,男性,汉族,1984年05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委托代理人宁艳,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革新巷24号。法定代表人董广利,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焦京超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根据(2017)陕03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31733元及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594元。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经本院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表示企业经营困难并在多个法院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多方筹借先行给付申请人2000元劳务费,剩余部分暂无力支付。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确实在多个法院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情况,本案本次部分执行。剩余债权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在法律时效内可继续申请执行,本案终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