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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敦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敦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619号移送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林业庭。被执行人:郭敦能,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三元区。龚培宁与郭敦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执行人郭敦能承担。因郭敦能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郭敦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敦能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5)元执字第1117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