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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刘石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刘石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51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9号。主要负责人:陆鸿,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华(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石轩,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刘石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元(已减半),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审判员  朱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心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