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观辉、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观辉,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观辉,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规划二支路兆维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阎灵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利,该公司行政经理。上诉人蒋观辉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观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