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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朋波与李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波,李长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447号原告:李朋波。委托代理人:王爱新,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波诉被告李长龙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李朋波提供的被告李长龙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李长龙应诉,原告李朋波也未提交被告李长龙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造成本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朋波的起诉。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