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池姣、何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池姣,何锦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282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52359325。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被告:曹池姣,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何锦霞,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池姣、何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建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