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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博兴县武术运动协会、初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武术运动协会,初延龙,初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武术运动协会,住博兴县老干部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董苏民,协会主席。被执行人:初延龙,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初炎强,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04300元。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5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2017年5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邮储银行账户,且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初炎强名下车辆已过户,2017年6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